员工嫖娼被抓,能否按无故旷工处理?(二)
二、直至2019年6月10日上午,王某才来到公司要求上班,但是拒绝提供关于“拘留”的任何证明性文件。公司再三要求王某告知治安拘留的相关信息并出示有关文件,但王某置若罔闻。因此,公司口头告知王某,因其无故旷工且拒绝说明矿工理由,只能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十点第12条“因王某连续无故旷工3日以上,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处分”的规定,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处理。 三、2019年5月30日公司已经向工会作出《申请报告》,工会亦作出“同意开除”的意见。后王某亦未继续前来上班。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的《员工手册》系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早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多年来一直在使用。 四、直至劳动仲裁的开庭当天,公司才得知王某是因嫖娼而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嫖娼属于严重背离社会道德价值观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王某拒绝向单位出示被拘留的原因导致旷工处理,还能得到巨额赔偿,不符合相关的法治精神。故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解除的程序也不规范,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旷工,但是应该依据合法合规的管理手段和依据进行管理,如果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公司也应该运用规范的解除程序,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和运用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不能证明其工会的成立过程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其依据《员工手册》及工会作出的开除决定,作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认可。 再者,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未送达给王某,其解除程序也不规范,因此,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口头告知公司,因其无故旷工,已经被开除。同时,王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据此,本院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实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某于2014年11月入职,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354.28。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43542.8元(4354.28元/月×5个月×2倍)。王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43519.6元,系对其个人权益在合法范围内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519.6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提交福州金山投资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开具的证明、福州市总工会向公司工会授予“先进职工之家”的荣誉牌匾照片,共同证明公司工会系依法成立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