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体员工书:工资每月先发 8000,有钱再补,这个操作有点猛!


疫情期间,类似的减薪通知有很多。
2020 年 1 月,北京某公司发《告全体员工书》:因财务紧张,工资超过 8000 的员工以后每月发放 8000 元工资,待公司形成收益或者得到投资后将之前所欠工资予以补发。
员工张某不满公司决定,后被公司以严重违纪辞退。
01 案情摘要
张某 2015 年 5 月 25 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 UI 设计总监。
2019 年 2 月,公司通知,工资超过 8 千的同事,每个月先发 8 千,剩余部分等有资金的时候再发。张某提意见,表示没法与员工谈,需要人力出面,需要公司公开给大家发通知。
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发告全体员工书,表示因财务紧张,将继续每月发放 8000 元工资。
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给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函,理由为“存在不服从公司战略安排、在公司严重亏损时不愿与公司共患难、上班时间多次与多名员工传播与公司对立的言语及多次迟到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
张某实际出勤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
张某随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10000 元、工资差额 194724 元等。

02 员工诉求
开具离职证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N),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
03 判决结果
仲裁: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10000 元、工资差额 194724 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上诉至法院;
一审: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支付张某工资差额 145034.48 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0000 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案情分析
公司在上诉中辩称:自 2019 年 2 月通知后至今,每月按 8000 元发放工资,张某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公司不拖欠张某任何工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公司支付张娜 8000/月工资虽未变更劳动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该工资为双方协商后的工资。
除以上说明外,对于公司主张张某已同意变更其工资标准为每月 8000 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对变更工资已经表示同意,也无证据显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且公司曾以会议纪要和告全体员工书亦表示将补发工资,故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核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系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旷工、无视公司管理等理由合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曾实际送达员工手册至张某的证据,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张某存在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因此系违法解除。

05 老曾观点
公司一纸告知书,直接将 8000 元以上员工工资单方调整为每月按照 8000 发放,影响的不是几个人,还言之灼灼,说以后效益好了会补发。
这个操作太生猛!
老曾大胆推测:有一部分员工看到告知书,感觉公司快黄了,赶紧自谋生路去了。公司省了一大笔经济补偿金。
有些员工刚开始会静观其变,后来一看公司真的按 8000 发,扣除社保个税到手的估计 6000 多,上有老,下有小,还有房贷,实在撑不住了,也随后走了。又节省一部分经济补偿金。
剩下就看员工和公司谁熬得住了。
用涉案公司名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一下,发现还有另外两起员工仲裁案件,其中有一位是公司技术总监,月工资 35000,公司赔了他 76 万。
如果本案不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这种单方少发,后补发的做法合法吗?
从案例的判决看,肯定不合法。三起案例均支持了工资差额。
从公司操作来看,其实质属于拖欠工资。未依据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发放工资,属于未按时发放工资,这两种情况均为拖欠工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时间一旦超过 1 个月以上,很可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情况下,员工以此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通知书,然后提起仲裁,除工资差额外,还能得到 N 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