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流程

劳动仲裁的流程大致如下: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予受理的,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3.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4.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又或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5.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6.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15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申请劳动仲裁,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如有相关情况)。

具体的劳动仲裁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劳动仲裁前,咨询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仲裁申请的顺利进行。此外,还需注意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不过,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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