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交锋到调解成功: 培训合同纠纷的解析与启示
本文系本人实际调解案例,原文发表在南京金智云法律调解服务中心主办季刊2024第3期
从协议变更到诉讼之路
2018年11月21日,原告贺某在被告夏某的“舞某天”舞蹈室报名学习舞蹈,双方签订入学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舞蹈培训服务,乙方自愿接受该服务内客。培训期间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应向甲方支付培训13800元,培训费用为培训前次性收费,不按课时及上课期限等方式计算。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合同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费用金额的20%赔偿违约金。”
后由于被告夏某的舞蹈室于2019年5月5日注销,2019年4月29日,被告夏某与被告欧阳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将舞蹈室转让给欧阳某经营。已开卡会员剩下的所有课程以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欧阳某负责承担。夏某应于舞蹈室转让之前结清房租、水电杂费及员工工资等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欧阳某负责与夏某无关。欧阳某支付了转让费后在原址成立了爱某舞蹈公司。2019年9月1日,欧阳某将舞蹈室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案外人颜某,爱某舞蹈学员及舞某天学员由颜某维续负责后续培训。
后原告贺某于2020年初因舞蹈课退费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夏某退还学费13800元井赔偿20%合同违约金2760元,在诉讼过程中追加欧阳某为共同被告。
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交锋
一审法院认为《舞某天学员与爱某舞蹈转让协议》虽有贺某签字,但是该协议中未明确注明贺某与欧阳某的主体身份,亦未明确注明贺某同意夏某的债务转让意思表示,也未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明确约定,故贺某在协议中的签名不能视为同意夏某的债务转让行为。因舞某天已注销,已经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培训服务,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贺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夏某赔偿其合同费用总额的20%建约金,因夏某未能举证在培训期间提供了多少次舞蹈培训服务,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另行告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夏某退还给原告贺某学费13800元及赔偿违约金2760元。被告夏某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并驳回了原告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贺某全部诉请的理由是:首先,贺某在夏某、欧阳某均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舞某天学员与爱某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爱某舞蹈室对提供舞蹈教学服务的各项承诺,其中"舞某天学员与爱某学员无差别对待"“所有学员免费转校”的条款表述明显表明舞某天与爱某属于不同舞蹈室,该协议清晰显示了合同履行主体由舞某天舞蹈室变更为爱某舞蹈室,不存在歧义。其次根据贺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贺某在签署《舞某天学员与爱某协议》当天对舞某天舞蹈室不是装修升级,而是转让的事实是明知的。再次,欧阳某对舞某天舞蹈室重新装修、挂牌、更换培训老师,贺某均知情,且后续在爱某舞蹈室参与了数次培训。而贾某并未提供证把证明其向夏某或欧阳某提出过异议,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贺某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高院驳回了贺某的再审请求。
解析判决争议与根源
李昊老师在受理本起案件后,当即查阅起诉材料,并对该案分析如下:二审判决并无错误,虽然贺某没有书面确认对双方转让行为知情且确认,但通过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清楚并同意上述转让行为。贺某提出:“在其追加欧阳某为被告后,两项诉讼请求就将夏某的名字去掉,而是只写了被告,并未明确是哪个被告,为何二审未改判由欧阳某退还并赔偿上述费用?”
李昊老师核对一审笔录和二审判决后发现了间题的症结所在:一审的庭审笔录中确实将诉讼请求改成了“1、令被告退回学费13800元井赔偿20%6合同违约金27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而二审判决书记载的却是“贺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夏某通回学费13800元井赔偿2096合同违约金27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夏某承担。"一审法官校对判决书时没发现这个问题,继而二审的法官因某种原因没注意到原审原告诉请的变化,按照贺某提交的起诉状的内容制作的最判文书,认为其对被告欧阳某无具体诉求,因此没有支持上诉人夏某提出的“1.徽销一审判决,改判为"由欧阳某向贺某退还服务费用4600元及赔偿违约金2760元”。2.由贺某承担本案上诉费用。”,而是全部驳回了贺某的请求。
贺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发现了这个错误,最后因为终审被驳回又申请了再申,为什么中院和高院没有改判呢?是因为贺某无论在二审中还是在再审申请书中并未提到这个问题,而是坚持要求由夏某退赔。
在理清前因后果之后,经李昊老师大量工作,本案被告欧阳某退还贺某8000元,贺某撤诉。此结果既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又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提供借鉴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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