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第一年不能休年假?未休年假自动清零?一文说清楚 9 个年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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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入职第一年不能休年假,未休年假跨年自动清零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被默默执行了许多年。那么这些规定是霸王条款吗?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吗?

今天老曾结合法律法规来为大家全面梳理关于年假的 9 个问题,相信看完文章后,您一定对年假的事儿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我可以休几天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休假天数与工龄相关,根据不同工龄,分为三档标准,5 天、10 天、15 天,其中隐藏了一档标准,累计工作不满 1 年应为 0 天。工龄指你参加工作的累计时间,毕业生应从正式毕业第一次参加工作日期开始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对工龄“累计计算”问题做了补充: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遇到换工作,一般都不会正好在 12 月或 1 月入职,这时年假天数需要进行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累计工作时间满 12 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特别注意“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计算结果是 2.9 天,实际可休年假也是2天。

二、如何证明你的累计工作年限?

累计工作年限看似很容易计算,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有很多不同场景。如本科毕业工作几年考研后再就业,社保代缴实际并没有上班等等。累计工作年限的认定并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一般需要根据公司具体的规章制度来处理。例如可以参考社保累计缴纳年限、毕业时间、工作经历证明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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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届毕业生有年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享受年假的基本条件是“累计工作已满 1 年”。应届毕业生的实习不计入累计工龄,必须是毕业后参加工作满 1 年才能休年假。如毕业后 2020 年 7 月 10 日参加工作,能够从 2021 年 7 月 10 日之后休年假,2020 年能够休假的天数为 2 天(175/365*5=2.40)。

四、入职第一年不能休年假合法吗?

根据第 1 个问题、第 2 个问题的解答,我们能够区分出来,如果是应届毕业生,这个规定是合法的,如果是累计工作已满 1 年的员工,不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五、什么情况下不能休年假?

不论何种情况,我的年假都可以休吗?并非如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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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什么时候休年假,谁说了算?

关于年假休假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有相关描述。

此问题可参考之前文章《公司强制安排统一休年假,我可以不休吗》。

补充说明:关于是入职之后就可以马上休年假还是转正之后休年假,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如公司有明确规定,应遵守规章制度。个人建议,试用期正处于双方磨合阶段,转正后再休年假更妥当。

七、未休年假自动清零合法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有年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的描述,这也是各公司制度中“未休年假跨年自动清零”的制度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条中对于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发放未休年假工资。如果对于未休年假,员工同意且公司补发了工资,则无问题。自动清零一般指员工未及时申请将视同员工自动放弃未休年假,这与此规定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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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休年假工资怎么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此处注意需要补发的未休年假工资为 200%,因为需要扣除已发放部分:“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计算的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九、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时效?

此问题目前有不同观点,不同地区也会有差异。

第一种观点是离职之日起 1 年内,第二种观点是知道权利侵害起 1 年内。

两种观点的核心差异在于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工资报酬。第一种观点认为未休年假属于工资报酬,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实际的案件判决看,更多的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从北京地区案例看,支持提起仲裁之日起前 2 年内的未休年假工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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