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欧洲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社保互免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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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听说过“双边社保互免协议”(SSA)“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吗?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乘着这股东风,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探索新的发展机遇。然而,这一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复杂的挑战,尤其是在跨国运营中如何妥善应对社保缴纳和税收问题。为了帮助企业和个人顺利管理这些问题,多个国家和中国签订了相关协议,这些协议为国际业务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便利。
什么是双边社保互免协议?
双边社保互免协议(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 SSA)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跨国就业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因被两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而产生的双重缴费问题;二是跨国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便携性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协定缔约国在对等、互惠、协作的原则下,明确了诸如缴费互免、年限互认、待遇累加等开放包容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12个国家正式签署了社会保障协定。其中,11个社会保障协定已先后生效实施。此外,我们和奥地利、罗马尼亚、捷克、葡萄牙、俄罗斯、印度等近20个国家和地区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启动社会保障协定谈判,有的国家谈判即将完成。
在已生效的双边社保互免协议的国家中,欧洲共有8个国家,包括德国、丹麦、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和塞尔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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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领钧市场部
接下来,Knit将为您详细梳理中国与欧洲各国签订的双边社保互免协议的重要内容。
中国-塞尔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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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领钧市场部
*中塞两国主管机关可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同意对《协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塞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中国-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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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领钧市场部
*中卢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协定》第六条至第九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卢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中国-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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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领钧市场部
*中西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协定》第六条至第九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西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中国-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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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的适用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荷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中国-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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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两国主管机关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就适用《协定》第三条至第七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瑞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中国-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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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芬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协定》第六至第九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芬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中国-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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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申请做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已在一国参保。
中国-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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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目前,中国与欧洲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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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领钧市场部
备注:
①中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1987年6月8日先后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统一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国政府1985年6月10日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统一以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②中国政府于1987年6月11日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先后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1993年1月1日,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分解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上述两国。2009年8月28日,中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该协定适用于捷克共和国。
③中国政府于1988年12月2日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南斯拉夫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后来南斯拉夫解体,据外交部告,该协定由解体后的各国继承,后来中国政府陆续与解体后的各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仅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未单独签订,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④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南斯拉夫联盟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2003年2月4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改国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2006年6月3日,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分解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上述两国。
协定的主要内容
在税种方面,一般都限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不涉及以交易或财产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通常在概括规定按征税对象明确税种范围的同时,还具体列举适用于哪些现行的税种,即:
  • 明确以对所得的征税为协定的范围
  • 双方分别列出协定所适用的现行税种
  • 明确适用于协定签订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税收
由于中国与各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所适用的税种存在差异,本文对主要税种进行了归纳整理。然而,具体的适用情况仍需参考相关国家的官方协定文本以确保准确性。
适用的税种一般可分为下面几类:
  • 在中国: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在缔约对方国: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其他税收(非居民税;工资税;股息税;乡镇税;教会税等)
下面列举了中国与主要欧洲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税种范围:

中国-西班牙

该协定应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在中国: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在西班牙:
  • 个人所得税
  • 公司税
  • 非居民所得税

中国-法国

该协定应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在中国: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在法国:
  • 所得税
  • 公司税及公司税缴款
  • 包括上述各种税的源泉扣缴、预扣款或预付款

中国-葡萄牙

该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在中国:
  • 个人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地方所得税
  • 在葡萄牙:
  • 个人所得税
  • 公司所得税
  • 公司所得税地方附加

中国-荷兰

该协定应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在中国: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在荷兰:
  • 所得税
  • 工资税
  • 公司税,包括按照《采矿法》《荷属安的列斯BES三岛采矿法案》《荷属安的列斯BES三岛采矿令》和《荷属安的列斯BES三岛萨巴银行石油法案》从自然资源开采净利润中征收的政府份额
  • 股息税

中国-比利时

该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在中国: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包括这些税收的预缴税和这些税收及预缴税的任何附加税
  • 在比利时:
  • 个人所得税
  • 公司所得税
  • 法人实体税
  • 非居民税
  • 社会保障缴款附加
  • 包括这些税收的预缴税和这些税收及预缴税的任何附加税

中国-丹麦

该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在中国: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在丹麦:
  • 国家所得税
  • 地方所得税

中国-芬兰

该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在中国: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在芬兰:
  • 国家所得税
  • 公司所得税
  • 教会税
  • 对利息所得源泉扣缴的税
  • 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

中国-瑞典

该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在中国:
  • 个人所得税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 外国企业所得税
  • 地方所得税
  • 在瑞典:
  • 国家所得税,包括海员税和息票税
  • 对公众表演家征收的税收
  • 公共所得税
  • 利润分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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