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约定业绩要求,如果连续两月不达标员工自动离职,这种约定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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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个如果是在劳动合同中有写,或者你的岗位职责、入职给你看的资料有写的话,其实是合规的,因为这个是公司对于你的一个考核,双方都是知情的,而且这个也可以业绩要求算作是评判你适不适合这个岗位的一个依据吧。
- 这个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该约定无效。 根据公司与你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可知公司意图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有前提条件的。 若你在试用期, 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但考核必须有一定的标准且合理,不能以签订自愿离职协议为依据。 若你已是正式员工,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其实应该有固定就合理吧,很多销售行业都是淘汰制度,你没给公司贡献你的业绩人家也不会一直养着你
- 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合理的。
- 不合规呀,如果工作中觉得不合适可以直接提出离职,正常走离职手续;或者多沟通,合理的解决方法。
- 如果入职时有签订绩效考核,约定过业绩要求,那就是合规的,可以举证连续2个月业绩不达标不符合录用条件,
- 公司有绩效考核制度和劳动合同里面有绩效考核,就合规。你若是认同就合规。
- 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双方约定协议不违规,违反法律法规肯定不行,怎么约定都不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绩效未达到公司考核标准的员工,若员工系因不能胜任,公司应进行调岗或培训;调岗或培训后,员工仍不能胜任的,公司才能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仅以规章制度中的绩效考核规定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标准 2 倍的赔偿金。
- 合不合规要看你认不认同,如果入职的时候跟你强调了业绩要求问题,并且自动签订了入职书,那么就是默认。否则就不可能去办理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