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让你出差,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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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的,但是这样对你的职业生涯是非常不好的,领导以及公司对于你的印象也会变得非常不好,也就是说你在这个公司应该就是很难再往上走了,所以建议除非是有一定不能够出差的理由,否则还是不要拒绝公司的出差安排,另外出差是很能够锻炼你的工作能力的事情,把事情办好了,可以在领导那里加分,公司安排你出差是对你信任的表现,是机会,最好是能抓住机会而不是拒绝。 祝你工作顺利。
- 如果是工作确实需要,自己也能协调过来,尽量配合工作安排比较好,出差也是工作的体现。 如果无法协调,可以拒绝,注意好好沟通。
- 提出自己的困难,主动跟公司沟通。有的工作就是需要经常出差,入职前应该就是知道的。这就要看自己选择了
- 可以。如果劳动者对于公司安排出差的要求不满,想要拒绝的话,可以跟公司好好沟通,将自己不能出差的理由告诉公司。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出差的定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出差的性质,参照国务院及相关政策文件,出差指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工作或担任临时职务。出差是临时性离开常驻工作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受企业委托履行公务。 双休日公司安排出差算加班吗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1、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职工在双休日加班后,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该项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因此在出差期间,如果双休日正常工作,单位在不给补休的情况下拒绝给加班费是违反劳动法的,其行为实质是克扣工资。 2、若该公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安排出差可以拒绝吗?如果劳动者对于公司安排出差的要求不满,想要拒绝的话,可以跟公司好好沟通,将自己不能出差的理由告诉公司。
-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出差的定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出差的性质,参照国务院及相关政策文件,出差指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工作或担任临时职务。出差是临时性离开常驻工作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受企业委托履行公务。 临时出差:一般应当是指 3 个月以下的出差为临时性(一般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标准),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 长期出差:一般应当是指 3 个月以上的离开常驻工作地点。可能涉及到劳动合同约定地点的变更问题,这就涉及变更劳动合同了,根据法律要求,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员工可以拒绝变更。 二、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出差加班费 员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分成如下几种情况: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 8 小时(8:30-12:30, 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 14 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 14 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 6 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 1 小时 (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 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 1 小时,但由于在途的 12 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 13 个小时,其中从当日 14:00-17:30 的 3.5 小时在途时间、次日 1 小时的服务时间和 6 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 17:30 后的 2.5 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 150%的加班费。 (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 14 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 14 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同理,该员工从周五 14:00-17:30 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 17:30 后的 2。5 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 1 小时服务时间和 6 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 150%和 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 (三) 项实际已经明确, 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 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 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此外, 作为用人单位,对要求长期或者频繁公出职位下的工作岗位,应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可避免这类工作岗位因加班工资的原因出差劳资纠纷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情况。 有些时候单位确实因为自身的需要而安排员工在外地出差,当然比较常见的还是临时性出差,也就是出差的时间不会很长。若是属于长期出差的话,这个时候就要求用人单位先与员工进行协商,而员工对于单位长期出差的要求其实也是可以拒绝的。
- 除非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可以长期把你外派,你当时也签字认可了,否则,我个人认为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三)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双方无法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企业应该给予 N+1 的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强行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要求 2N 的赔偿金。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公司要求你出差,如果你不出差,公司是可以开掉你的。从描述来看,出差是可以接受,不能接受的是长时间的加班,这个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种事情很难用一两句话说的清楚,看你自己的选择,公司有没有发展前途,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并不喜欢现在的工作,既然不喜欢,就离开。(一般领导给你任务,要是拒绝没有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并得到他的同意,很难在公司呆的开心)。
- 可以。就说自己是一个路痴
- 跟老板商量一下,老板还是会体谅我们员工道德
- 可以拒绝,但是如果做的时间比较长,还是不要拒绝为好
- 可以拒绝,但要说明原因 1 想清楚你为什么不去,你不去对工作开展是否有影响,例如你去了会不会有效果,不去会不会妨碍现有工作的开展 2 协调时间,说明工作的不允许或其他原因而非本人意愿,这次是否可以协调下次去,也有所准备。 3 决定不去,就要明确不去的原因,是出于本职工作的考虑,并不是个人喜好 4 拒绝时,除了说明你不去的原因,还要说清楚可以做什么样的工作去替代出差的效果,从而体现你的拒绝不是不接受上级的工作安排,而是从自己的工作出发可以更好的工作 心法: 1 拒绝工作安排始终是减分的 2 拒绝工作安排的前提,就是要有资本去讲条件,不然还不如去执行。 总结:工作是由公司决定的,不是你个人可以随便选择的,除非你的理由足够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