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要求出 3 份正本提单,1 份寄给买方,2 份交给银行。如果你是卖方,会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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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清楚,提单的物权和 LC 结汇是两码事情,只要提供银行的单据严格符合 LC 要求的,无论客人收到货没有,银行都要付款。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出口到近距离国家,就会有这种情况,LC 中规定 2/3 提单,一份开船后提供给买方,2 份随 LC 提交银行议付。这是因为船运期短,货到了,单据通过银行未必能到,因为银行有议付期。还有卖方提供银行单据是否及时等原因,船到单据未到,就会产生港口滞期费。如果我是卖方,看过 LC 中没有不可能做到的附加条款,会接受的。
  • 1,首先要确定货款是否收到,如货款已收到则配合客户寄出这些提单,如果货款未收到,看合同约定的客户付款方式是哪种, 2,明确付款方式是 T T 还是信用证,如果是信用证,需按合同约定的寄单方式进行否则银行那边到时候会有不符点费用。如果是 TT,双方沟通没问题的话,需收到款再按约定的寄出去。 总之一切建立在货款是否到位的基础上,需第一保障货款。
  • 不接受,一份直接给买方,他都可以提货去了,你还咋收款…银行信用证一般都要求全套正本提单,是不会接受少一份的。
  • 通常买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提出这样的要求,说明买方有银行融资需求,或者是防止 2 份提单在银行传递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影响重要货物在计划时限内清关,所以,上述操作要求通常是比较老道的,是买方市场情况下的强势操作。做为卖方要考量是否能控制住直寄的提单所带来的风险,如果能够确认收汇零风险再直寄提单,这个要求可以接受。如果能够通过客户信誉评估,客户的开发价值高于你可能的收汇风险,也可以接受这样的操作。在国际贸易中,对风险的防范操作,对风险的忍让,出险的应急处理能力绝对是国际业务的加分项
  • 我再说一遍,如果是采用信用证付款的话,收货人一栏是凭开证行指示,那么一份提单寄给买方就没有问题,但前提是信用证必须有规定要 2/3 提单。
  • 肯定不会同意,而且貌似正本只有一个。如果对方不诚心,不要冒险做这单。
  • 还用说吗?肯定不行,提单是物权凭证
  • 1)如果信用证条款要求交单时需要 3 份正本提单。那只交 2 份给银行,就是不符点,对方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同时,买方凭邮寄给他的那 1 份提单即可提货。最终导致钱货两失。 2)信用证条款中对提单的要求一般不会出现这样的内容,如果有买方这样开证,从货权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该要求其修改信用证该条款。
  • 你这个问题又是多头问题,非常麻烦 简单讲讲。在对方开证行是世界一级银行的情况下,如果信用证是 pay at sign 条款 就是见正提单付款 是可以开这个提单给他 因为你的提单到银行肯定比货物到目的地要快的多。虽然银行可以延迟付款 15 天,但是你提单递交了即可议付 70%。 第二,通常双方非常信任的客户,很少开信用证了,基本上都做 COD 或者是 SBLC 循环的来做长单然后在银行赎单不兑付。每笔赎单即可完成长单交易。 第三,通常没有任何信任的情况下,信用证不可能见单付,如果你把正提单给了客户等于你给了客户货权,即便这个船是中国的,船长见提单也会放货的,不存在说你不让船公司放货船公司不放货的一说,当然如果你是船东那又另一说。   以上基本就是几种情况,通常给客户端正提单是客户已经付完至少 70%以上了,然后让银行做赎单这样比较常见,信用证在中小企业大宗流水比较常见,资金周转比较灵活,在超级大型企业一般都是用 BG 会比较放心有空可以看看新的信用证条款有很多解释。
  • 远期船期,即期信用证,先问问当地银行信用证中心,能不能凭目前 2 份提单结款,近距离或者远期信用证,还是保守不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