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单位可以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吗?

之前在一个公司面试的时候说的是有五险一金,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上了 3 个月都没给缴纳公积金。公司还经常安排出差 面试的时候也没说要出差后面安排出差我就不去,后面差几天我试用期就快到了领导就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还要求我自己离职,离职就离职嘛!我 20 号离职这个月的社保也不给我缴纳想知道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法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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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没有通过的话是一般不会给你缴纳社保公积金的 因为你还不是人家公司的一个正式员工吗
  • 虽然很遗憾,但确实可以不给员工买的
  • 法律分析:试用期公司不交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用工之日三十日内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如果出现未缴纳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 可以,很多公司都是这样的,有些公司不止试用期不交,是根本不交
  • 不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是不可以的🌝🌝🌝
  • 大多数公司都是这样的 具体看公司的规模 一般正规公司入职就会给买
  • 法律分析:试用期公司不交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用工之日三十日内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如果出现未缴纳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可以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办理。 在试工阶段,基于雇佣双方有选择或不选择对方的权利。 所以职工在试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存公积问金,但是一旦双方达成雇佣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试用期间的公积金必须用补缴方式补上。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一般试用期的地方都比较坑,试用期一过就找各种理由让你离职。然后循环……
  •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如降低成本),往往不愿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些甚至写入了“规章制度”,要求试用期期满转正后,才购买社保。用人单位这样操作,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试用期,其实已经存在劳动关系 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或者说,试用期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此时双方已经存在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一)试用期,也是要购买社保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得非常清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就都有“缴纳社保”的义务,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 (二)试用期不买社保,员工可以被迫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是可以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即俗称的“被迫辞职”(或“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与一般的“辞职”不同,这种“被迫辞职”,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但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一定差异。以深圳地区为例,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的,劳动者不能立即被迫辞职,而是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仍不缴纳的,才可被迫辞职。 深圳地区的相关规定: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九十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