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见习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试用期和见习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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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对象为应届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2、劳动关系不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用人单位对于见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期限不同。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 6 个月。 见习期期限为一年,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
  • 首先,二者的设定的原因不同。见习期的设定是为了使大学毕业生熟悉工作内容以及考核;而试用期的设定则是为了给雇佣双方提供一个互相了解、双向选择的期限。 第二,二者的法定期限不同。见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在内,一共为一年;而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不能超过 6 个月。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 3 个月到 1 年之间的,则劳动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 1 个月;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到 3 年之间的,则劳动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 2 个月;如果双方签订 3 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劳动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 6 个月。 第三,二者的范围不同。见习期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业务考核,这里所说的应届毕业生主要是大学专科、或者中专技校的学生;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 条的规定,试用期是雇佣双方之间的一种考察期限,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不能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双方了解、互相选择。它不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还适用于再次就业时变更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第四,二者的效力不同。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如果觉得不合适随时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不满意,只要能够证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见习期就不同,如果劳动者期满合格的话,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相反如果劳动者不合格的话,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延长见习期限,如果仍不合格或者表现特别不好的,也可以将其解雇。
  • 试用期包含毕业前后两个阶段,以转正为标准线,见习期的概念是毕业就业分配指导
  • 1、适用对象不同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对象为应届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2、劳动关系不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用人单位对于见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期限不同。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 6 个月。 见习期期限为一年,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
  •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适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实习期则没有限制。     其中见习期一般是专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中一年见习期主要是为适应当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而设定,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权利、义务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 见习期是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岗位、评定职务而设的,见习期内可以有试用期。见习期一般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①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③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④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对劳动者方面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 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对象为应届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2、劳动关系不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用人单位对于见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期限不同。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 6 个月。 见习期期限为一年,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 扩展资料: 原劳动部在 1996 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 一、实习期: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的期限,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般属于普通民事协议,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在实际运用中认为属劳务关系(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 二、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三、见习期 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及相应的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属国家人事制度(与干部身份有关),不属于劳动法范畴。仅适用于体制内的相关单位。
  • 不一样,兼职是有工作再兼一份工作,试用期是正式工作的一个阶段。
  • 一、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1、两者的功能不同。   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两者适用对象不同。   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两者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后果不同。   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定义: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