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当事人解释「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回答·4
最热
最新
  • 居住区不可转让、继承,使用权可以转让、继承;居住权是物权,使用权是债权;居住权的设立是为满足权利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使用权无此要求;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使用权一般是有偿的;居住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使用权在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上均可设立;居住权的期限如合同无约定则是权利人的终生,使用权的期限如合同无约定则可参照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两个权利差别很大,不一一赘述,以上解释应该很容易让当事人明白了吧
  • 居住权其实跟身份更有关系,比如配偶、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扶养的父母、相依为命的兄弟姐妹、长期居住的亲戚,在合理居住的理由中,要加入某个身份才可以排除其他权利的挤占效应。   使用权也许是基于合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也许是基于特殊的债的原因产生的权利,或者基于物权的让渡。   至于说居住权和使用权要不要谈交集,记忆不是很深刻了,居住本质是不是使用呢?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居住权就应该单独分析和裁决,跟使用权关系不大。使用房屋必然会有收益,而居住,更像是一种基本人权保障。   这方面不专业,抛砖引玉。   订阅号:  法元外 worth so TM
  • 居住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对他人房屋为了生活需要而居住的权利,不可以转让,一般是无偿的,那么像居住权内容也包括了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是这项权利是有限制的,在居住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使用权更加全面吧
  • 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结合点在房屋就有了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