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单位发了 offer 后反悔,这种情况求职者能否维权?

大家在求职的过程可能遇到过接到招聘单位 offer 后又反悔的情况,尤其现在很多人都是”骑驴找马“,接了 offer 后辞了职,结果招聘单位又不要你了,最后求职者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劳动合同法》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这种还未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就有点爱莫能助。但是这不代表求职者就无法维权了,这里有个概念是”缔约过失责任“,通俗讲就是双方签合同前肯定要口头约定下,达成一个初步意向,然后根据这个意向再去做签订正式合同的准备。如果在这期间一方要退出约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退出方承担。
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应用到 offer 反悔这种情况中时,通常主张赔偿一个月 offer 约定薪资金额是相对可能被仲裁采纳的。
以上为个人经验总结,为了不误导他人,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各位指正^-^

回答·3
最热
最新
  • 我觉得应该可以,但是现实里面应该很难搞。
  • 赞同
  • 二话不说 话里有话的语言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