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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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由于“代开发票”会造成偷漏税和分配不公的现象,出现税负不平,或者用“代开发票”套取现金进行行贿来达到某种目的,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最终影响的是全社会的发展进步。偷逃国家税收最常用的手段就是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代开发票”单位为了隐瞒其收入,采取开大报少等手段,隐瞒其开票的金额。而向索票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和代收的税款一般都是现金,特别是代收的税款未开具完税证,在账上无法查证这部分收入,这样不仅隐瞒手续费的税款未缴,就连代收的税款也成了“代开发票”单位的“小金库”收入了。索票单位为了达到虚列成本,套取现金的目的,往往是编造业务内容虚开发票、虚列成本,以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因此,“代开发票”存在严重偷漏税行为。
  •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虚开发票”处罚、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规定,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其中涉及虚开发票的有哪些?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对相关虚开发票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2)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3)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 一、有哪些具体风险? 1、实际开票人 实际开票人为朋友代开发票,属于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他人代开发票,导致他人未交税款,按照四十一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应开票人(发生应税行为人) 实际发生应税行为后,不按税法规定申报交纳税款,请他人代开发票,造成实际发生应税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实际接受应税行为人 实务中,实际接受应税行为人,会造成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资料表明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的发票。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从性质上会认定为偷逃税款,按偷逃税款进行处理。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因此,为他人代开发票,虽然业务是真实的,发票也是真的,但这种行为万万不可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属于明确的虚开发票行为,对于涉及的各方主体,均存在税务风险。
  • 1.“代开发票”是产生腐败的根源。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代开发票”存在严重的偷逃税行为。 4.“代开发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规定,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违法坐班房,杜绝违法犯罪行为。 一、虚开发票 (一)虚开发票界定条件(四条满足一条即可认定)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税务行政处罚 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 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其他普通发票虚开 100 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 40 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非法出售发票 1、发票 25 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 10 万元以上,分别涉嫌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个人处以管制、拘役、15 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 “代开发票”是产生腐败的根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代开发票”存在严重的偷逃税行为、“代开发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
  • 这是违法的行为,是不可以做的。
  • 巨大的用户群体绝不仅意味着金山银山,还意味着责任如山。
  • 可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