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变相罚款,说是“乐捐”,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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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法,公司是没有权利处罚员工的! 首先,罚款是一种社会行政处罚的定义,对于社会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由国家行政单位根据管理规定予以的行政处罚管理手段。其中,重点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其次由“国家行政单位”执行的处罚。 比如你因为走私遭到海关/工商机构的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比如你因为在网络上传播不良有害信息,被国家信息安全机构查处处罚,这也是处罚;比如你开车闯红灯了,交警给你的处罚也是罚。这些处罚大家都不会有异议,因为是行政单位给予的,并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 而公司所执行的“处罚”以及公司本身来执行处罚,就完全逾越了国家立法权、司法权。 首先公司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管理规定吧?这管理规定说处罚员工就处罚,万一是教唆员工做坏事员工不去做就处罚呢?或者处罚得不合理,那也是说处罚就处罚?这层面看就是把“家规”踩在国法上了。其次,公司和员工个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互相只是基于劳动合同交换价值,是没有隶属关系的,罚款就是等同于直接从你兜里拿走钱。这种关系本质就是买卖关系,试想一下,你去商场买一双鞋,要 100 块,买了后店主说你买鞋子的流程不对,要处罚你的 20 块,员工要支付 120 块,这违法吧?企业的处罚和这个性质完全一样。 所以,企业是完全没有权利对员工执行罚款的。 另外,乐捐在法律上是没有这样词的概念的。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真的用乐捐来执行,那么你可以反问企业,乐捐我可以不捐吗?如果你具备选择权,可以选择不捐那么企业就没问题,但是如果企业告诉你,必须捐或者不管你乐不乐意直接从工资扣除,那本质上还是一种罚款,决定权不再你就是处罚。这样的话仍旧是违法的。 最后,只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可以执行的,那就是奖金。在法律规定中对奖金都有说明,就是一般性定义的奖金都是企业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可以自行决定奖金的发放,也就是说奖金可以发也可以不发。 这必须说明另一种情形的概念:提成。很多人把提成和奖金混淆。与提成相同性质的,只要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或者在企业规章制度里面明确了,员工达到一定业绩标准,即可获得的酬劳(即提成),那么这部分也是不能随意取消、克扣的,因为这本质上是员工用劳动与业绩交换而来的酬劳。 所以,只有当企业对与业绩成果无关部分的奖金进行扣减的时候,才是合法的。当然,聪明的公司也在这么做,底薪很低、各种补贴、奖金设立很高,一旦有天企业玩不下去了,直接去下奖金,最后叫天天不灵,那都是白纸黑字你和企业签好的。
  •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变相惩罚
  • 这个没办法,现在很多公司都是这个套路,重新找工作的成本太高了,好公司都是可遇不可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