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 3 天宣布怀孕!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可以开除她吗?

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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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开除?让他自己辞职不是更好吗?人事就说:“对不起,我不知道你怀孕了,而你这个工作(或者是环境,或者是周围的设备),对孕育期的胎儿影响很大,可能造成胎儿畸形。”看他怎么选择。如果他选择调岗,你就说其他职位都满了,现在没岗位安排他了。如果他还不想辞,你就说:“那我们延期入职,等你孕期过了再来?”
  • 其实关于女员工怀孕问题,我觉得最大的责任是国家,如果政府给每一个生宝宝的女员工给予补助就不会出现公司与个人的对立 1、入职就怀孕的问题没什么可说的,很现实的问题,hr和公司会觉得是被女员工骗了,比较好点的公司可能会不太在意这个,或者从事的岗位比较重要,不可替代,没什么大的影响; 2、女员工可能是无意识怀孕或者有备而来,不管怎样她产假后离职原因也是很多的,需要多沟通
  • 开除她毫不犹豫的刚来就怀孕,以后还得了
  • 很多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都会,让入职者填写一份是否结婚和怀孕的表格,但如果员工在填写时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公司是否能以欺诈为名辞退员工呢? 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员工,合法吗? 事例 2017 年 10 月,小闫应聘到某互联网公司从事文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岂料,入职不到一个月,HR 就收到了小闫怀孕的消息。然而当 HR 查看了小闫入职时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发现上面明确填写的是未婚未育。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能以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为由,辞退小闫呢? 辞退隐瞒怀孕女职工,合法吗 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强调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对员工能力胜任的要求以及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岗位证明证书及资质证明。 而对于员工是否怀孕这项内容,并不属于此要求的范围,而且对于员工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并没有义务向单位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规定,虽然小闫是隐瞒怀孕事实入的职,但是也不能辞退她,而且员工小闫应当享受的产假还得正常给。 哪种情况可以辞退“三期”女员工 那很多人就有疑问了,是不是所有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虽然是三期女员工,但如果违反了以下规定的,也是照样可以辞退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这个规定不仅仅是针对“三期”女员工制定的,对于所有的劳动者来说,这条规定都适用。 只要劳动者违法了上述 6 个条款中的任一款,而且企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一样可以给予无偿辞退。 辞退员工要慎重,尤其是怀孕期间的女员工。如果想单凭“入职时隐瞒怀孕”这唯一的理由是万万不行的。不过,对于 HR 来说,法理之外还有情谊,如果不是到了万不得已,也不建议选择辞退员工来解决问题。
  • 试工期一周,我们招聘的时候是必须说明清楚,你是ML后确定结果才来投的简历啊,对不起,你不符合用工要求。
  • 其实入职三天宣布怀孕的话呢,他入职之前隐瞒他的这个是个人情况吧,但是的话呢,如果说他是三个月以内能够承担个人的工作情况不影响工作的前提的话呢,其实可以不用开除他的
  • 如果遇到类似上文的情况,企业需要为她付出的成本是10个月的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和3个月的病假工资,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划算的。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该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如果应聘者隐孕办理入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 所以,企业该如何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维护自身的权益? 1、企业应该采取恰当的方式告知女性应聘者岗位的性质,明确特定岗位因为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的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有密切的关系(例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需要经常出差的岗位,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等等)。如果女性应聘者在入职前隐瞒已怀孕事实,入职后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员工入职前,企业需要进行必要的体检措施,同时不能因此违反法律关于录用女职工的强制规定。
  • 如果是可以隐瞒,可以选择劝退,建议公司多一项入职体检
  • 说明入职流程有欠缺,没有要求做入职体检,由此带来的一切负面作用对公司都不利
  • 关于是否怀孕的事实,虽然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事实,但却又属于无需告知的基本事实,之所以属于无需告知的事实,是因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已明确了,即便是怀孕女职工,也不得对其录用作区别对待、设相应的限制,所以是否怀孕并非是否录用的条件,甚至是毫无关系!因此,即便没有告知甚至是欺骗怀孕的事实,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进而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