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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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钱是种类物,基本上所有人谁拿到这个东西,都会接受,而且拿着去办别的事情,也可以继续流通; 2、非金钱债权,那可能就是以物易物、各种抵消、义务代表履行等的虚的和实的债权债务,既然是这样,必然依附于某种法律关系、个人喜好偏好、特殊需求,即如果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受让债权,不一定会像金钱那样会接受。比如对于当事人双方有感情寄托的东西,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价值很高,在别人那里可能就打了很大的折扣。 3、但是这种当事人之间金钱估值以外的价值债权,很难通过公式进行广而告之,所以如果第三方是不知情的、善意的,就要保护第三方支付对价后的合同利益和合同期待。 订阅号: 法元外 worth so TM
- 我感觉你这个问题问的不是太准确。应该是:双方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的,为何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样问的话,就是因为双方对该转让的限制性约定,旨在规范合同双方。在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已知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第三方存在恶意,所以不可能将合同约定的限制及于第三方。 而第三方存在已知的情况下,也不是合同就及于第三方了。而是能够认识到转让方的权利是存在瑕疵却仍然受让,则要接受权利瑕疵的限制。
- 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该笔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这种约定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 当债权人违约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除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转让人和债务人有这个约定时这个约定才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当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约定时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拘束力,即一般情况推定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约定时候第三人为相对善意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为恶意的,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通用规则,比如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公司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等,即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内部相对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 合同没有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转让即完成。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合同性质、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或者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不得转让。 合同双方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约定不得转让之约的效力只约束合同双方,违约转让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非金钱债权的善意受让人,以及金钱债权的受让人,可依债权转让合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不得转让之约定而主张不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 物权法定,优于债权,善意取得优于合同之债。 双方约定的内容是要遵守善意取得制度,但这样约定的目的有点奇怪,无论如何约定都不可能改变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如果只是重复法律,目的是强调和普法?
- 首先让你理解一下非金钱债权的意思,动产或不动产物的交付请求权,对一定行为的请求权都是非金钱债权,如请教授上课,请人交付房屋,请人搬出占有的地方等都涉及非金钱债权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