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在总部,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子公司,和总部差别大吗?

在上市公司的总部实习,是管培生身份进来,税务管理部门,实习签约主体不是总部,转正三方和劳动合同的主体不一定是总部,总部的财务一般都和旗下的一个子公司签约,部门的同事们也是,请问有什么区别?后续离开公司这段上总部的工作经历会被承认吗?
请教各位 hr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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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经历过这个,给你解答不了,不过你还是多打听打听,权衡利弊
  • 在公司总部上班,签订的却是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果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子公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公司总部上班,那么劳动合同和子公司签订是没有问题的,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首先得说这种情况很正常。因为大的集团公司在招聘上经常是统一进行的,但具体的工作并不一定是在集团公司总部,而多会先从较为基础的单位(子公司)做起,有一定经验和业绩了才会有机会进入更上层的单位。这时对用人单位来讲,仍然属于内部调动的范畴;从法律角度看,虽然涉及的用人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但一般也是视为连续工作的,并不作为一个全新的劳动关系来对待。 其次,公司“资不抵债”和“破产”是两个概念,资不抵债并不一定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我猜测提问关心的应该是子公司破产时的情形。对这个,我认为得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法律上讲,母公司确实是只就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这个很正常;二是从实践讲,出于很多人鄙视的维稳等等因素,通常母公司会对子公司的人员进行安置,很难完全置之不理;三是在处理上,无论从哪方面来讲,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都是很靠前的;四是虽然法律上讲母公司只是“控股这个子公司”,但实际上都是利用“控股”来实现管理的,很少有真的只是当甩手股东的情况。 第三,子公司员工怎么办。一是调动/安置到该集团的其他单位工作;二是结清工资等费用后走人;三是确实结不清工资等费用了,也走人。 最后,我觉得担心这个似乎是太多余了。 如果一家企业已经足以让你有“可能破产”的顾虑,那得是多么差劲啊,无论它是不是会真的破产,也无论它的上级单位会不会接手处理,你都没有理由进去啊。换句话说,这个问题应该远在你选择单位时考虑的底线之下,轮不到考虑这个问题。 如果觉得到集团总部更有保障,那也得看你有没有这个本事啊。在能挑选的情况下,挑好的那个就是了;在没得挑的情况下,想那么多有什么意义呢。 如果你觉得这个“大集团”很好,但对这个子公司不了解,那就弄清楚才作决策好了。这种问题哪有放之四海皆准的,也许有些地方恰恰是子公司比母公司好呢……比如有些集团公司是把优良资产剥离出来以子公司上市,这时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待遇未必就比在母公司差啊。
  • 首先,在法律上,子公司和总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你劳动合同是和子公司签的,应该属于和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其次,你入职哪家公司对你下家应该影响不大吧,英雄不问出路,下家应该侧重你曾经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业绩,而不是你上家具体是子公司还是总公司。
  • 其实差不多,上市公司就是一个团体,很少能签总部的
  • 差别不大吧,只不过在总部工作的比较优秀,也不能说子公司的不优秀,相对来说的。
  • 看你关注的哪一方面, 如果你是看着总部的招聘条件去应聘的,培训也在总部,结果是要去分部工作,且签署合同内容也有差异,那肯定是有差别的,毕竟主体也不一样; 如果你是看到分部的招聘信息,去的总部培训,自然合同也是签署分部的,这个也没什么差别; 如果两方面招聘条件和工作内容都是一样,总部和分部也没什么区别,那也没什么差别。
  • 总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