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因伤住院无法进行转正考核,HR 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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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不管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在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都应该避免伤害,避免受伤。转正考核就是对员工转入高薪资的门槛,转正顺利,就是集团正式员工,享受各种集团薪资待遇。是非常靠谱的。因伤住院,祝福你早日康复。
- 应该都是可以的
- 多么希望这只是一个案例,在现实中不要出现这样不懂法,让人寒心的冷血领导,可是现实中这样的企业领导又比比皆是,平时给员工大讲特讲忠诚、感恩、奉献,要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创辉煌;可是当员工遇到问题,碰到困难,像案例中员工发生工伤时就想逃避、不负责任,嘴上说一套,实际做一套,就想问这样的领导,如果是自己受伤,别人这样对待自己,不知会作何感想。 ——01:试用期发生工伤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请亲戚朋友帮忙家里做事,发生意外,请人帮忙的都要负责,不能说帮忙的人受伤了,就叫他不要帮忙了,事还没有做多少就受伤,回家去吧,不要帮忙了,亲戚朋友会怎么说呢?案例中何况是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连员工自己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何况是工伤。 不仅《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法》的第二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如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备注:是劳动者提出,而不是企业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02: 工伤导致试用期无法考核是否可推迟转正——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 18 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工伤导致试用期无法考核,还要考核什么呢,员工为了工作已经付出了身体伤害的代价,难道要员工付出生命,比如抗洪救灾一开始就受了伤,难道说一开始就受伤,没有完成整个的抗洪救灾的过程,因此无法对这个救灾的人员做出评价。
- 1.试用期工伤员工,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 2.试用期是不可以延长的,所以不能延长员工试用期。 3.可以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 18 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工伤导致试用期无法考核,还要考核什么呢,员工为了工作已经付出了身体伤害的代价,难道要员工付出生命,比如抗洪救灾一开始就受了伤,难道说一开始就受伤,没有完成整个的抗洪救灾的过程,因此无法对这个救灾的人员做出评价。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别的先不说,员工在因工受伤治疗中,企业是觉得转正重要,还是员工伤病重要,在员工伤痛治疗过程中商量员工能不能转正,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这样做合适吗?这是往员工的伤口上又撒一把盐,没有人性的做法。“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此种做法让人心痛,让人寒心,受了伤员工会怎么想,其他员工又会怎么想,这样做还有员工为企业拼命工作吗。 谁都不希望发生工伤,员工更加不愿意,除了忍受伤病的折磨,有的会导致终身的残疾,给员工以后的人生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不便,有的家庭从此失去了顶梁柱,有的员工发生一次工伤断手断脚的,没有谈恋爱的,一辈子可能都找不到对象,转不转正此时算的了什么呢?甚至几十万的工伤赔偿又能弥补员工什么呢?员工承受的是一生的痛苦。 此时,我们能做的是嘘寒问暖,给予受伤员工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关怀,积极给予员工最好的治疗,主动积极地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等级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做好工伤待遇赔偿事宜,而不是在别人受伤病痛的时候,思考该不该转正,该不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未必太没有格局和人性。
- 1.试用期工伤员工,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 2.试用期是不可以延长的,所以不能延长员工试用期。 3.可以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如果是真的身体原因、企业应该给予更多的放宽机会、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同时可以接受工作
- 1、对于无法评估员工岗位适配度的,可以和员工协商做劳动合同“中止”; 2、对于已经能确认员工适配岗位的,也可以考虑进行转正,表达对于员工试用期内的工作认可,希望员工康复后回归岗位。
- 多么希望这只是一个案例,在现实中不要出现这样不懂法,让人寒心的冷血领导,可是现实中这样的企业领导又比比皆是,平时给员工大讲特讲忠诚、感恩、奉献,要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创辉煌;可是当员工遇到问题,碰到困难,像案例中员工发生工伤时就想逃避、不负责任,嘴上说一套,实际做一套,就想问这样的领导,如果是自己受伤,别人这样对待自己,不知会作何感想。 ——01:试用期发生工伤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请亲戚朋友帮忙家里做事,发生意外,请人帮忙的都要负责,不能说帮忙的人受伤了,就叫他不要帮忙了,事还没有做多少就受伤,回家去吧,不要帮忙了,亲戚朋友会怎么说呢?案例中何况是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连员工自己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何况是工伤。 不仅《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法》的第二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如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备注:是劳动者提出,而不是企业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02: 工伤导致试用期无法考核是否可推迟转正——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 18 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工伤导致试用期无法考核,还要考核什么呢,员工为了工作已经付出了身体伤害的代价,难道要员工付出生命,比如抗洪救灾一开始就受了伤,难道说一开始就受伤,没有完成整个的抗洪救灾的过程,因此无法对这个救灾的人员做出评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连员工自己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何况是工伤。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备注:是劳动者提出,而不是企业提出)。 ——02: 工伤导致试用期无法考核是否可推迟转正——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工伤导致试用期无法考核,还要考核什么呢,员工为了工作已经付出了身体伤害的代价,难道要员工付出生命,比如抗洪救灾一开始就受了伤,难道说一开始就受伤,没有完成整个的抗洪救灾的过程,因此无法对这个救灾的人员做出评价。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别的先不说,员工在因工受伤治疗中,企业是觉得转正重要,还是员工伤病重要,在员工伤痛治疗过程中商量员工能不能转正,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这样做合适吗?这是往员工的伤口上又撒一把盐,没有人性的做法。“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此种做法让人心痛,让人寒心,受了伤员工会怎么想,其他员工又会怎么想,这样做还有员工为企业拼命工作吗**。** ——03:公司最好处理方法是什么—— 谁都不希望发生工伤,员工更加不愿意,除了忍受伤病的折磨,有的会导致终身的残疾,给员工以后的人生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不便,有的家庭从此失去了顶梁柱,有的员工发生一次工伤断手断脚的,没有谈恋爱的,一辈子可能都找不到对象,转不转正此时算的了什么呢?甚至几十万的工伤赔偿又能弥补员工什么呢?员工承受的是一生的痛苦。 此时,我们能做的是嘘寒问暖,给予受伤员工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关怀,积极给予员工最好的治疗,主动积极地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等级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做好工伤待遇赔偿事宜,而不是在别人受伤病痛的时候,思考该不该转正,该不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未必太没有格局和人性。